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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 ( 111年11月29日)
第 16-1 條
清除、處理許可及同意設置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