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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10 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