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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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12 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作成之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第一項及第二項紀錄之申報,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