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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16 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本部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