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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4 條
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再利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其公告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

非屬前項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始得為之。

第一項經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待原因消失時,始得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