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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5 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一、再利用申請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