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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8 條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第三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許可文件毀損、滅失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得向本部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