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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2月07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