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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2月07日)
第 8 條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