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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28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不得將該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