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