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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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資料;通知補正資料之次數,以二次為限。但因科學上或技術上因素致不能依限期補正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資料,依前條各款重新起算審查期間,補正期間不計入。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正資料,或經二次提出補正資料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