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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28 條
登錄人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准,並註銷登錄碼:
一、申請登錄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
三、冒用或偽造登錄碼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
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發不當使用化學物質。
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六、解散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