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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29 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