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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30 條
登錄人於登錄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