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 ( 111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