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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 ( 111年12月28日)
第 3 條
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檢測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始得辦理第一條所定環保法律授權之檢驗測定。但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之檢驗測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