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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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2月07日)
第 26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