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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2月07日)
第 27-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者,其學歷不受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