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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2月07日)
第 28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