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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 98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