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二 節 裁決
( 98年06月17日)
第 34 條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