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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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二 節 裁決
( 98年06月17日)
第 38 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