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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附則 ( 112年03月22日)
第 50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主管機關,指本法施行前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原審查機關。

前項機關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監督工作,主管機關得會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