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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 110年02月02日)
第 47 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