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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 110年02月02日)
第 49 條
文教建設、醫療建設之開發,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