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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 110年02月02日)
第 55 條
工商綜合區、購物專用區、大型購物中心,或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或地下街工程之開發,對於假日或慶典節日所引進之大量人口對周遭地區所造成之交通、停車、廢棄物、噪音、環境衛生等影響,應納入其環境保護對策及緊急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