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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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11 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