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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12 條
中央政府應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並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民、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亦得視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