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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13 條
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

事業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並訂定環境保護計畫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