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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 91年12月11日)
第 15 條
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