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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 91年12月11日)
第 18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