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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 91年12月11日)
第 36 條
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