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基本法   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 91年12月11日)
第 37 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