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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5 條
國民應秉持環境保護理念,減輕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環境負荷。消費行為上,以綠色消費為原則;日常生活上,應進行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

國民應主動進行環境保護,並負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