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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6 條
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

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