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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7 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

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