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2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