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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113年01月12日)
第 7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