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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113年01月12日)
第 9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