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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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事業
( 109年09月24日)
第 9 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