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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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事業 ( 109年09月24日)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範之事業。
第 7 條
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得停止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
第 8 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第 9 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