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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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08年12月31日)
第 21 條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