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法
第 二 章 電臺設立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