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4 條
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