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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26-1 條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