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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四 章 廣告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3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