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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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7 條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臺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