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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