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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8日)
第 65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實施檢查,並得要求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

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